山西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12.08.2015  10:49

经山西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和7月10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7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省政府领导对《意见》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李小鹏省长、高建民常务副省长多次做出批示指示,廉毅敏秘书长多次主持讨论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了《意见》起草工作,坚持将《意见》起草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六权治本”落实“制度约束权力”要求的重要抓手;作为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积极组织推进落实。省政府法制办专门成立了《意见》起草小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分析我省各级政府及部分省直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和决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总结决策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外省区市在规范决策行为方面好的做法。在认真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制度设定边界,程序管控运行,流程清晰规范,监督制约有效”的《意见》起草思路,力求高起点、高定位,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并赴国务院法制办,汇报我省《意见》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   《意见》内容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别对为民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公开透明、风险控制六项原则作了阐述。第二部分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主体和具体范围。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范围包括编制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管理、公共投资项目、改革创新政策、自然资源管理、民生社会事业等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第三部分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具体包括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与后评估七个环节。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意见》还对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做出补充规定,要求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关细则。   《意见》把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穿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始终,明确了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七项程序。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相比,我省在此基础上,把“决策动议”、“执行与后评估”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不仅可以通过对来自社会不同层次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整和规范,确保更多科学、合理的建议进入决策环节。还可以通过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有效权衡和评估,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形成良性循环,维护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   《意见》的制定出台必将对进一步健全我省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决策质量水平,落实“六权治本”,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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