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19.05.2014  18:07

 

(2014年1月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

原则如下:

 

一、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列

席会议。

 

二、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在闽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会议。

 

三、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

办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省法院副院长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五、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

会议。

 

六、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

席会议。

 

七、十一届省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八、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

会议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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