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19.05.2014 18:07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和《福建省人民代表
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决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
原则如下:
一、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列
席会议。
二、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在闽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会议。
三、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委
办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省法院副院长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五、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
会议。
六、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
席会议。
七、十一届省政协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八、不是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
会议听报告。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05.201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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