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兰万安等辞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7.2015 16:25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兰万安调行政机关任职,李元兴、林坚飞因任职年龄原因,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兰万安、李元兴、林坚飞辞去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李元兴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20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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