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小健等辞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3.01.2017  22:41

  (2017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任职年龄原因,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小健、刘群心、李德仁辞去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
  6日,中国(福建)—东盟经贸合作论坛在榕举办。政府
福山郊野公园入选绿色低碳典型案例
  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