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后公布

13.04.2016  18:2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公告昨日发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同时公布,将为今年即将开展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对省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以及修改后的选举法等法律的客观需要。实施细则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进行了修改,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或者拘留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共同研究决定。

  实施细则增加一条,即“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实施细则还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方面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要求资格审查后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发给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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