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工人日报》(2017年07月24日 02版)
7月21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条例突出了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将“一函两书”制度写入其中。同时规定,阻挠工会监督将被人社部门处2000元~2万元罚款。
条例共33条,从监督组织与职责、监督与协商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县级以上政府人社、安监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实现劳动监督工作情况的资源共享。
根据条例,各地总工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行业或者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对本行业或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发生劳动纠纷时,组织、参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协商解决;向用人单位发出相关文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两书”发出之前,可以先给予口头提示、沟通协商,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说明办理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人社等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人社等部门收到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法规还指出,用人单位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总工会权益部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是福建工会源头参与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更高层次,将为推动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落实,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工人日报 记者 吴铎思 李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