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

25.05.2016  09:58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召开。会议对《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三审,并对《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三部法规进行了初审。三审稿和初审稿都有不少市民关注的民生信息。

   拟立法落实华侨护照

  享有居民身份证同等效力

  虽然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认定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有规定,但由于该规定只限于一些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护照与身份证等同效力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尤其在住宿登记领域问题最为突出。

  为解决上述问题,《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条例(草案)》还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不得按照

  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三审稿设“素质教育”专章,我省成为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三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

   拟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提高用水效益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规定,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最高使用年限拟为50年,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在初审《条例(草案)》时建议增加“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城乡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等内容,来建立健全用水计量和节水激励机制,提高用水效益。

   鼓励人防工程开发利用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拟简政放权,把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和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权限,由目前的“省人防主管部门”下放到“所在地设区的市人防主管部门”。

  记者还了解到,《条例》拟增加这些规定:“鼓励人防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福州、厦门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等。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