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或向社会公开
15.07.2015 13:2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公开和代表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重新办理程序。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两次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代表三次以上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继续交承办单位办理。同时规定,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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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201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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