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类人员和单位社保补贴标准确定 劳务派遣不享受

08.04.2016  12:46

  福州新闻网4月8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明确了补贴的范围、条件、时限和标准。

   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保补贴

  根据《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补贴范围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创业单位可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向社区申请社保补贴

  根据《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补贴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的条件是: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标准为: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