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须备案
06.08.2014 11:10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014年8月5日)
本报讯 (记者 潘园园 实习生 王景烽) 记者5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有效杜绝“人情保”,我省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从备案范围、内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阳光低保。
《办法》要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由经办人填写备案表,并按程序向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出申明并接受公众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汇总备案,并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
《办法》明确,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流程,加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以及民主评议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经办人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审查,并跟踪其家庭变化,做到动态管理。同时,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严肃查处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据介绍,为推动我省核对低保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截至7月31日,全省9个设区市已全部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增强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准确性。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6.08.20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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