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依法宣告黄兴等3人不构成绑架罪

29.05.2015  11:48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再审一案,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法定代理人退回非法所得。同时,判令黄兴、林立峰和陈夏影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黄兴等3人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曾于1999年9月、2001年7月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2006年11月,福建高院第三次二审,维持了福州中院的第三次一审判决。嗣后,黄兴等3人及其近亲属对绑架罪提出申诉。其间,2008年1月,林立峰在监狱病亡。

  今年2月9日,福建高院依法决定对该案立案再审;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福建高院再审审理后认为,本案缺乏与原判认定的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害被害人事实相关联的客观性证据,三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原判认定黄兴、陈夏影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亦缺乏相应的证明力,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因此,原判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再审判决。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