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田亮张亮泉州打官司 一审胜诉获赔7.5万

09.12.2015  10:39
林志颖田亮张亮泉州打官司 一审胜诉获赔7.5万 -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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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晚报社APP-泉州通12月9日讯(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郭云程 刘胜楠 林娟美)林志颖、田亮、张亮三大明星状告泉州两家公司侵权一案(详见今年7月22日早报A03版),昨日有了最新进展——泉州盈众润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众润和)一审被认定侵权,得赔偿每位明星2.5万元及登报致歉,另一被告泉州市丰泽欧凡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凡达)则不构成侵权。

  此外,丰泽法院一审还判盈众润和得赔偿每位明星为维权而花费的2000元。目前,双方是否上诉,还没定论。

    认为肖像和姓名被侵权 三明星告泉州两公司

  今年7月份,林志颖、田亮、张亮委托律师,将欧凡达和盈众润和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

  三位明星表示,2014年年初,他们得知,欧凡达未经他们的允许,在所开办的网站泉州汽车网中擅自使用他们的肖像及姓名,用于盈众润和所销售汽车之商业宣传,两公司应对其共同侵犯三位明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承担致歉和民事赔偿责任。他们合计索赔的数额为51.6万元。

   庭审

   欧凡达称侵权页面已删除 盈众润和称不构成侵权

  因调解不成,9月15日,丰泽法院公审此案。当时作为原告的三大明星并没出现在法庭上,他们均委托律师前来维权。

  欧凡达认为,诉争文案为盈众润和在欧凡达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权人关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通知后仍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欧凡达收到该案的诉讼材料后,发现侵权页面已经删除。因此,原告要求欧凡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盈众润和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该公司称,涉案的信息仅是盈众润和发布的厂商资讯,并非销售广告,不符合侵害肖像权、姓名权须以营利为目的构成要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肖像内容,该案涉及的是漫画形象,并不在肖像权的范畴之内;涉案的资讯使用的文字均是赞美之辞,并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该公司还认为,退一步讲,即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偏高。

  原告的律师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理当给予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

   未经许可用明星形象宣传 盈众润和已构成侵权

  经法院查明,盈众润和在“泉州汽车网”上发布一条包含动漫图片及原告姓名的厂商咨询,并附相关文字说明,从该图片作品所体现的人物形象分析,浏览者可以从图片上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结合盈众润和在图片周边所附文字的内容,公众足以判断系盈众润和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用于公司所经营汽车品牌的宣传。

  据悉,去年3月1日,原告委托北京某公证处对网站及页面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去年3月26日,欧凡达公司删除了该网页的链接和内容。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在未经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盈众润和发布上述资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欧凡达为盈众润和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但无法据此推定欧凡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而欧凡达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及时删除了网页的链接和内容。法院据此认定,对原告要求欧凡达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悉,法院一审判决盈众润和必须分别赔偿每个明星2.5万元、维权开支2000元,同时得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致歉。

  (泉州晚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