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28.12.2015  10:56

  本报北京12月27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发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界定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计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办法》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办法》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新人”(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老人”(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中人”,即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人社部将另行制定。

  《办法》指出,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