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 赔付顺序有先后
法制今报10月11日讯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与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2014年9月2日,上杭法院依法对一起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
2013年5月28日,被告曾某向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该货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均从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止。
被告卢某系闽DBxxxx货车实际车主,被告曾某雇佣驾驶员,具有驾驶该车资质。
2013年6月18日12时许,原告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卢某驾驶的闽DBxxxx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郑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原告郑某和被告卢某均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出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左第3、4掌骨骨折、右骨骼翼骨折、左手指挫裂伤、支气管扩张伴感染,原告的医疗费用合计2.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36天每天按20元计算为720元,护理费按住院天数36天、1人护理计算为3195元,误工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伤情,结合出院医嘱酌情认定为130天计1.15万元;交通费系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原告郑远仁居住在农村,交通不便利,事故发生时原告到县医院治疗租车,住院和出院需往返,结合当地交通情况,酌情认定为500元;摩托车修复损失840元。另外被告曾某支付本次事故车辆原告摩托车搬运费400元,该费用应属于施救费用,用药清单中明确标明为非医保费用为192.76元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