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签名鉴定费用 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17.01.2017 00:31
本文来源: 法院
刘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李某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刘某未归还借款。后刘某车祸身亡,遗产由其子刘某某一人继承。
李某起诉要求刘某之子刘某某归还上述借款,刘某某怀疑借条上的签名非其父亲所写,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并通知刘某某预交鉴定费用,刘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未预交鉴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鉴定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刘某某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刘某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刘某某在继承刘某遗产范围内偿还李某借款1万元及利息。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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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7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