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交易过程牛死亡 买受人承担风险
24.12.2014 13:1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5月31日,陈某与江某经中间人介绍达成购牛协议,约定陈某向江某购买三头牛(包括母牛、中牛、小牛各一头),价值共计16000元。当天,陈某先向江某支付1000元定金,其余购牛款由中间人担保支付。后因中牛性子较烈没能牵到,陈某只将母牛和小牛牵走。双方又约定陈某在支付剩余15000元购牛款后再将中牛牵走。6月2日上午8时许,江某至陈某家中商量要求支付剩余的购牛款15000元,并告知中牛一切正常。陈某将剩余购牛款付清给江某,但中牛仍在江某处。6月2日上午11时许,江某电话告知陈某中牛躺在田里无法动弹,有中毒迹象,要求陈某前往查看。陈某随即找到兽医,江某在电话中向兽医反映中牛中毒的情况,但陈、江二人均未对中牛进行救治。6月3日,中牛死亡。陈某认为,被告尚未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牛死亡的风险应由江某承担;但江某认为,原告先支付定金且随后又支付了全部购牛款,买卖交易已经完成,死亡的中牛是原告自己不牵走,被告不应承担此损失。双方对标的物是否交付、风险是否转移各执一词,协商无果,陈某遂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返还已支付的购牛款中的中牛款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向江某支付了全部购牛款后,还未牵走中牛,中牛仍处于江某的占有、管理中,中牛并未交付转移给陈某,且中牛在放养过程中意外中毒死亡与陈某无关,因此中牛死亡的风险应由江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返还中牛的购牛款4500元。
法官说法:该案的焦点问题为中牛是否已经交付以及中牛中毒死亡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因此,认定中牛是否已经交付是判定中牛死亡风险承担的关键。
该案中原告陈某还未牵走中牛,中牛仍处于江某的占有、管理中,被告尚未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仍应由卖方江某承担。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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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4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