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契税优惠细则调整 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

09.04.2016  10:22

  4月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根据近期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8号)和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税新政与“闽七条”衔接的执行口径》精神,市房屋登记中心和市地税局从4月11日起(含11日),对当前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进行调整。昨天,市房屋登记中心公布了闽财税[2016]8号文(3月22日制定出台的)。该文是我省三部门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的。

  闽财税[2016]8号文规定:

  一、符合财税[2016]23号文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查询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手续。

  购房所在地查询机构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后,地方税务机关给予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二、纳税人向查询机构申请查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况时,应当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相关证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及家庭住房情况。各地查询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中列明所申请查询的纳税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住房情况,注明查询日期等,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