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金融办负责人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13.12.2016  04:05

  2016年11月2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0号令,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法制办、金融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促进交易场所的健康发展,2014年我省制定出台了《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填补了交易场所的立法空白,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强化交易场所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我省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

  随着我省交易场所的不断发展,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适应行业形势变化的要求。近两年来,国内部分省市交易场所的行业形势发生较大变化,系统性风险事件不断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加强动态监管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设立了全省交易场所清算中心,对全省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和交易统一结算,并对交易场所风险准备金统一管理,为此有必要在《办法》中对清算中心有关职责作出规定。三是强化监管手段的要求。为提高监管有效性,有必要赋予监管部门更多手段,进一步增加交易场所违规成本,提高处罚措施的威慑力。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交易场所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决定》如何进一步规范交易场所设立条件?

  答:鉴于股东的实力、诚信状况等对于交易场所的规范运作具有重大影响,《决定》在《办法》原第七条交易场所设立条件中增加一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作为第七条第二项;另外,健全的会员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市场管理制度对防范交易场所风险非常重要,因此,在《办法》原第七条第三项中增加有关市场管理制度的表述,作为第七条第四项。

  问:《决定》对交易场所设立申请的初审部门有何调整?

  答:为强化日常监管的属地管理原则,《决定》将原先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交易场所设立申请初审工作,明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将《办法》原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问:《决定》如何加强对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和业务的管理?

  答:为了防止个别交易场所将部分业务或分支机构外包经营,进一步强化交易场所风险防控,《决定》新增一条作为《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交易场所对分支机构及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问:《决定》如何加强对交易场所数据安全的管理?

  答:《决定》将《办法》原第十八条作为第十九条,将对交易场所登记、存管、结算和交收系统的数据安全要求扩大为对全部业务系统的要求,明确规定交易场所的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

  问:《决定》对完善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有何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交易场所的动态监管,《决定》将《办法》原第十九条作为第二十条,对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进行要求,进一步完善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

  问:《决定》如何通过交易场所清算机构加强日常管理?

  答:为了建立集中统一的清算制度,明确交易场所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决定》将《办法》原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八条,明确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并对交易场所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提出要求。此外,为了保证风险准备金的安全管理,将《办法》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由清算机构统一管理风险准备金。

  问:《决定》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场所的有效监管,《决定》将《办法》原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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