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印发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释放监管信号
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专门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全面地传达了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规划、框架、要求和原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领域众多,如何有效实现指导意见所述“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其实非常考验监管部门的水平。
互联网金融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创新,使其因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消解,确保互联网金融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本报记者陈磊
□本报实习生胡笑红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千呼万唤始出来”。
7月18日11时2分,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在发布“指导意见”时还专门强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随后,《互联网金融答记者问》也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挂出,对上述“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专门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全面地传达了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规划、框架、要求和原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指导意见’的出台,才算真正意义的网贷合法时代到来,也是大众互联网理财的兴起,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分水岭。”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各自“婆家”
“指导意见”发布阵容强大,多达十个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指导意见”正文总计5400余字,分为20条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首先定义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则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指导意见”,既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有关,也与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有关。
其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等。
以网贷行业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底,网贷行业已经出现了两次“跑路倒闭潮”,其中,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总数为275家,其中诈骗类平台达126家,占问题P2P平台总数的45.8%。
拍拍贷CEO张俊表示,“我们这个行业看上去确实比较乱”,原因就是这个行业门槛低。“互联网金融领域看上去没有门槛,所以很多人就去了,但是进去以后发现,里面有很高的门槛,所以大家都在爬(门槛),有些人觉得爬不上去就直接跑了”。
对此,互联网金融研究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表明行业亟需合适的监管措施,控制行业风险,维持社会稳定。
监管措施之一即是此次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要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
根据现有的监管架构,“谁的孩子谁抱走”。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
邓建鹏认为,明确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各自的主管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互联网金融长期处在无监管的空白期,为互联网金融正面、有序发展指明了基本框架。
王思聪表示,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让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法可依,“事实上是给我们整个行业指明了方向”。
王思聪认为,P2P被界定为信息中介平台,股权众筹服务对象被界定为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要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资金托管在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接入征信系统,这些都是“指导意见”中的亮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逐步规范化。
黄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指导意见”非常清晰地表达了监管层的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原则问题做了清晰回应,也给互联网创新以足够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