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动将成引领经济发展动力源泉

23.12.2015  09:42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沿着市场化的大方向在发展,为市场化保驾护航的基础就是立法与执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治环境建设。在网络经济创新时代,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要防范风险。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主要包括鼓励制度及扶持政策、空白领域的法律建设、监管缝隙的全覆盖或监管归属的理顺   本报记者   赵丽 本报实习生 王坤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中国经济也面临着一定下行压力。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开拓发展新境界。”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其中特别强调,“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急需新的增长活力,经济的结构转型和升级也需要进一步提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战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及围绕着这些技术所产生的生产力的创新,将成为引领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能有效促进产业升级,复苏经济活力,应对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转型。同时,在网络经济创新时代,对法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数字中国”下的信息流动   从下一代互联网到“互联网+”,从提速降费到普遍服务,从互联网创新到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十三五”规划建议对未来五年网络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前瞻性目标和发展思路。网络经济,作为当前尤其是“十三五”期间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态,是推进创新驱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支点。   正如习近平在演讲中指出的,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为各国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中国开放的大门永远不会关上,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会变,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   迎进来、走出去,张开怀抱,这种开放心态对中国经济和互联网业来说,是个提振人心的消息,其背后则是这样一系列事实:中国网民数量已达6.68亿,比欧盟人口总数还多;一个“双11”交易额就达912亿元,远超美国“黑色星期五”;互联网经济GDP占比达7%,市值总和超中国股市四分之一;全球互联网公司市值10强,中国占了4席;“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尹振涛说,此次习近平主席主张的网络经济创新是在“互联网+”战略提出的背景下提出的,是互联网模式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与创新,以此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代名词。“但它并不完全是指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只是‘互联网+’战略组成部分之一。所有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生产力释放与互联网结合的产业和领域都可以说是网络经济创新的组成部分。例如,互联网+农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等。”尹振涛说。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黄震对《法制日报》记者进一步介绍说,之所以要推动网络经济创新,首先是传统经济遭遇困境,产能过剩,库存要很长时间才能消化,要去库存、实现产业升级,必须寻找新模式、打造新动力。其次是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进了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应该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来发展网络经济。   “相较于传统经济,网络经济有一个根本的改变,就是以用户为中心,老百姓能以此享受到更加便捷、快速的服务,这是和以往任何时代都不同的,真正是消费者主权。第二,通过互联网可以消除原来经济发展中的信息不对称。之前的经济发展中有一些信息不透明,而网络经济是在信息流动中创造利润与价值,而不是控制信息的流动形成信息垄断,这对整合社会资源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推动网络经济创新的益处,黄震分析说,“特别是网络共享经济,其推动了信息作为一种经济要素的流动。第三,则是激活了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哪里有痛点哪里就有机会,哪里有困难哪里就可能成为创新创业的方向,整个社会真正进入创新驱动型社会。” 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并重   在此次互联网大会上,就网络经济创新,习近平指出,只要遵守中国法律,我们热情欢迎各国企业和创业者在华投资兴业。我们愿意同各国加强合作,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信息经济示范区等,促进世界范围内投资和贸易发展,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   由此可见,法律保障是推动网络经济创新的前提要素。   “依法治国、立法为本是中国发展的第一要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沿着市场化的大方向在发展,要引导好市场化的方向,为市场化保驾护航的基础就是立法与执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治环境建设。在网络经济创新时代,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尹振涛说。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近期以来,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风险事件频出,暴露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要防范风险。黄震认为,最初,在风险爆发的时候,我们让子弹飞一会儿,给一个宽限期,给一个观察期,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鼓励创新就是不防范风险。监管一直是以落实创新驱动战略为前提,同时创新驱动既要发挥技术创新作为核心的作用,也要重视制度创新的保障作用。如果只有技术创新,那就是一辆汽车只有发动机没有方向盘,需要由制度创新来引导方向,保障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   对此,尹振涛的看法是,网络经济创新或者说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创新,而创新的一个核心表现就是突破现有监管框架,否则不能称之为创新。所以,应该适当允许风险事件的发生,这也可以引出现有法律与监管存在的不足,以此找出缝隙或真空进行完善,只是这个风险应该在可控的范围内。   “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特别是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是网络经济创新匹配的法治环境,主要包括鼓励制度及扶持政策、空白领域的法律建设、监管缝隙的全覆盖或监管归属的理顺。”尹振涛补充说。   针对目前的网络经济监管,黄震认为,“只要我们把已有的法律真正的用起来,用足、用好,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这个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目前从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路和框架看,我们对很多领域的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领域并不完全是无监管,有些甚至是过于严格了。对待网络经济创新,不应该矫枉过正,还是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强调执法和守法,这是最事半功倍的。当然,对一些新领域、一些与普通消费者紧密相关的领域,则应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下,予以重点管控。”尹振涛说。 软法先行硬法托底相结合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网络经济创新,在产品市场层面需要法治化,在社会组织建设层面也需要法治化。   “从产品层面看,应该对现有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模式和特点进行梳理,理清其内在的金融逻辑,并以此为基础规范其发展。从组织体系看,特别是从监管框架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跨界性、高传染性都对现有分业监管体系提出了新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及功能监管。”尹振涛说。   “社会组织建设法治化,是指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在处理行政力量不能解决或不好解决的问题方面有特长。现在,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形式在不断更新,行政力量的管理有时候跟不上,这就需要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的建设在不断发展,比如微信群的出现、群规的更新等。”黄震说,法治化就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探索社会治理的新方式,行业协会则是最典型的社会组织。   黄震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离不开监管与自律。现在有一个新的名词,叫做“软法”,也就是行业组织自己确立的规矩。   “网络经济的发展,外部监管不能缺位、不能不作为。硬法要托底,这点尤其重要,不是提倡软法就不要硬法,现在已经生效的法律必须要执行,尤其对于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必须严打,毫不留情,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导致市场混乱,最终出现系统性风险。”黄震说,“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周期都很长,于是国家鼓励一个新的理念叫软法,以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来探索制订一些规范、准则、公约等进行尝试,经过验证后再提升为法律,变成硬法。这样,可以软硬结合,相互转换。让制度变革跟上创新的步伐,在互联网时代,创新日新月异,必须有软法的体验。”   “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果缺乏外部监管力量,可能会出现跑路,甚至违法违规等现象。所以行业也需要引入外部力量来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尹振涛说,目前我国既然已经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属性,对其的监管就更应该强调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而非准备金和杠杆率等约束。在此基础上,更应该强调内外部协力的风控和监管体系,内部是指企业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外部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法律与监管约束,二是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会的作用。这样使得针对网络经济创新的监管不完全是被动的,而是提倡行业主动约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黄震向记者介绍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在筹备,各地已经成立网贷协会等,这是很好的尝试。通过行业自律引导好人举手,引导行业惯例的形成,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等,都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行政监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一部分职能转移、委托给一些行业性组织,同时,行政监管应更集中地做好公共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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