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新意多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提出了“双资质”,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进行注册认证。
为保证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健康向上,《规定》提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此外,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直播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对此,《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还应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此外,《规定》也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用户和发布者的注册认证作出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专家说“法”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部长 【规范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秩序展现新思路新变化】本次的《规定》,是中国互联网信息监管机构建立网络空间秩序,尤其是规范网上新闻信息传播秩序展现的新思路、新变化,“双管理”模式保障直播安全,是政府监管机构与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共同监管,“内外兼修”的监管模式。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创建网络直播信用治理模式】首次将互联网信用纳入网络直播治理,这对今后其他互联网领域法治建设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让信用与商业利益挂钩,诚实信用将重新回归网络直播市场。
方兴东|汕头大学国际互联网研究院院长 【互联网直播进入全新治理阶段】网络直播是中国互联网一个引领全球的重大创新应用。但在资本的刺激下,也是乱象无数,不断拉低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尺度和道德底线。而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持健康的发展势头,维护市场充分、良性的竞争环境,确保新主体的不断加入,保持持续的创新活力。
祝华新|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为互联网的文化品质划下红线】任何一种传播载体,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符合公序良俗。考虑到网络直播多半在移动端观看,因此《规定》的出台,是移动互联网治理的一项新举措,相信随着政府管理力度的加大、网民媒介素养的提高,移动端的舆论生态、文化生态也会与PC端一样,雾霾渐散,晴空初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