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支持互联网孵化器发展 认定国家级企业奖百万

12.07.2015  17:32

  人民网福州7月12日电(谢曦)为支持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发展,日前,福建省科技厅出台《福建省互联网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互联网创业企业、孵化项目从项目立项、入驻、创业板挂牌、风险投资、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此外,互联网孵化器参加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并被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福建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助30万元,用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现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吸纳互联网创业企业5家以上的,经备案审核,从省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中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新建互联网孵化器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的互联网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同时,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于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互联网孵化器,是以促进互联网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互联网创新创业为目标,培养互联网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专业孵化器。为互联网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入驻互联网孵化器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互联网孵化器场地内;申请进入互联网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或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在孵互联网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福建省互联网产业目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属于特殊领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48个月。

   毕业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互联网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