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互联网地图服务商服务器应设在境内

15.12.2015  09:47
   国务院昨日公布新通过的《地图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相关内容,例如,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条例还特别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如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也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如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此外,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地图禁止显示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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