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法院:贪小利收购赃物 积少成多受刑罚

19.08.2014  12:40
  为图蝇头小利,明知是赃物还多次收购,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却不想积少成多,终获刑罚。8月15日,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

  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其所开的烟酒杂货店中,以人民币105元的价格,向方某(另案处理)收购其盗窃所得的1包2号软包“中华”牌香烟及1包“黄鹤楼”牌1916香烟。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在其所开的烟酒店中,以每包人民币16元的价格,向洪某收购了盗窃所得的3包银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2013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其所开的烟酒店中,以每瓶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洪某 (已判刑)等人收购了盗窃所得的13瓶一斤装52度的“老窖名酿”窖藏6年白酒,共计人民币650元。据吴某供述,从2011年夏天至2013年2月期间,其总共分23次向方某、洪某收购盗窃所得烟酒等物。经云霄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以上烟酒价值合计人民币27461.1元。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价值共计人民币27461.1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吴某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