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法院:真烟中掺假烟 非法经营受刑罚

22.09.2014  13:55
  未取得烟草专卖品销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香烟前往外地销售,更过分的是竟在真烟中掺杂假烟,法网恢恢,终是受到了刑罚处罚。9月19日,云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运输香烟案,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陈某未取得烟草专卖品销售、运输许可证,驾驶闽CY0***号客车从广东汕头为他人运载香烟往福建泉州销售,后于次日9时许在云霄县常山服务区被查获。车上被查获“硬中华”、“软苏烟”、“紫云烟”、“南洋双喜(硬)”等品牌的香烟共计259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香烟除15条硬玉溪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烟,价值人民币53815元。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共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3815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王某、陈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王某、陈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他们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陈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在归案后预交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