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法院:入户抢劫砍伤受害者 两被告穷凶极恶受重惩
09.12.2014 12:00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5日至3月4日,被告人于某权、黄某新伙同于某强、李某、田某、“舍宝”(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乘坐由黄某新联系的黄某海(另案处理)驾驶的大众桑塔纳轿车,从广东省揭阳市出发在潮州市上高速后沿路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入户抢劫。他们流窜于诏安、云霄,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剪断被害人所住房子的窗户,持刀或持械进入被害人家中,通过威胁、捆绑、砍伤被害人等方法,共同犯下四起入户抢劫案,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在云霄莆美林某家中入户抢劫时,被惊醒的林某趁机通知其在外的丈夫张某然,张某然与张某波等人赶到林某家,在围追黄某新、于某权等三人时,张某然被黄某新砍伤。在搏斗中,被告人黄某新被张某然等群众制服。被告人于某权从现场逃脱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在云霄县莆美镇大埔村后山被民警围捕归案。
云霄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权、黄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流窜、持械、入户抢劫,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中于某权参与作案三次,涉案财物价值2117.38元,黄本新参与作案某次,涉案财物价值26804.38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于某权参与入户抢劫三次,黄某新参与入户抢劫四次,均属多次抢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于某权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黄某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上,于某权、黄某新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黄某新的家属替其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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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2014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