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二氧化碳排放考核评估办法出台

02.12.2014  11:12
  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近日下发《福建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以确保实现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据悉,考核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告。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省直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办法,考核评估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具体考核评估指标包括13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十二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调整产业结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和提高能效任务完成情况,调整能源结构任务完成情况,增加森林碳汇任务完成情况,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情况,对所辖县(市、区)或行业目标分解落实与评价考核情况,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执行情况,资金支持情况,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情况,体制机制等开创性探索。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和期末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绩效考核体系。(记者 王永珍 实习生 邱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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