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由76项减至40项

01.04.2019  11:50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从精简核准前置事项和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两个方面着手,将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从原来的76项减少至40项。

        按能简则简、能并则并原则,我省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事项由7项减少至2项,仅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海域使用)预审意见。比如,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的“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运输机场范围内不含民航专业的建设项目应在预可行性报告报批前履行备案程序”“通航安全意见”等3个事项,不再作为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改由核准机关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审核意见”等2个事项,通过修订《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不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

        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方面,由原来的69项减至38项,其中保留27项、合并33项为11项、取消9项。比如,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征收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土地的审核意见”事项,通过修订《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改为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

        实施方案强调,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程序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修改工作。对精简后保留及整合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事项外,均要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对取消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及时研究制订配套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并联审批机制,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