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外借发生事故 车主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04.03.2016  13:08

        □记者 钟丽琳 通讯员 张宇凯

        此前有报道称,郭某将爱车借给他人使用,结果借车人酒驾、超载、超速行驶,最后飞下十二米立交桥,造成四死两重伤的惨剧,而借车人即驾驶人也不幸身亡。网传车主郭某将面临700万元以上的经济赔偿。好心借车还借出了巨额债务?一时间,借车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成了龙岩众多车主关心的话题。3月1日,记者就这一话题进行了采访。

        案例:借车人无证驾驶,车主难以免责

        去年6月,赖某无证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新罗区曹溪路海关路段掉头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刘某与后座乘坐人林某受伤。林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7589.15元。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为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

        但货车所有人并非赖某,而是同事邱某的。在事故发生前,邱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将车子借给了无驾驶证的赖某,同样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依据条款判决对于货车投保的交强险不足部分,由负次要责任的刘某承担30%的赔偿,赖某承担70%的赔偿,这70%的赔偿里,车主邱某存在过错要承担当中的30%。

        司法解释:车主的责任认定在于有无过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存在过错。

        又根据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以及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车主借车给他人时是否有必要签订借车协议,能否规避连带风险?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的林桂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若认定车主一方也存在过错或责任的话,哪怕车主与借车人签署了协议也无效。但若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车子被他人强行借走的,那么车主要在借车后的第一时间报警说明情况,否则车主很可能要为车子发生的“状况”“埋单”。

        交警提醒:借车先看借车人

        龙岩交警大队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职责就是确认身份与事实,谁开车谁出事就由谁承担。他提醒,在生活中车主应做到“看人借车”,假设明知对方有酒驾等危险驾驶的可能性还借车给他,那么车主就很可能要承担借车后的风险与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