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四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覆盖地纳入保障体系
2020年起,福建四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体系,除每月可领取900元生活补助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全免并获得相应教育保障。
6日,福建省儿童福利工作新闻通气会暨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服务座谈会召开。会上,福建省民政厅解读了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覆盖地将四类儿童列入了保障范围,具体包括: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在保障措施上,实施意见提出,对以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0元;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免;同时,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为落实“应保尽保”原则,实施意见要求在规定的保障情况发生变化后,设定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如父母一方已经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助保障;若生活仍有困难的,按困境儿童对待,实施分类保障。
此外,考虑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请认定时,出具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实施意见还创造性地增设了由当地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证明或证实情形。如,在失联情形的证明上,明确由公安部门提供失联查寻信息材料,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提供证实材料即可。这一规定打通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最后一公里”瓶颈问题。
目前,福建省共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392人,他们父母双方健在或只有一方健在,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无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过着事实“孤儿”的生活。(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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