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意见 意外事件致生活困难家庭可享临时救助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供应。”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县政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同时,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实施。
确保低保家庭中至少一名有劳动能力的成人就业
《意见》提出,我省应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成员,可通过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享受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需注意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疾病火灾车祸等意外事件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意见》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方面中明确提出,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临时救助。
同时也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将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除此,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而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另外,《意见》还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
(记者 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