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发布消费维权九大典型案例 两个是思明区案例
3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生产假烟价值共计上百万元。近日,8名男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思明区法院受到审判。
这一案例,最近入选福建高院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据介绍,此次福建高院从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中选出消费维权九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个是思明区的。
案例1 生产上吨假烟,8人均获刑
经查,被告人吴某甲、姚某、杨某、朱某受他人雇佣,先后到位于集美区杏滨街道前场的一个制假窝点从事假烟生产工作。同时,被告人郭某、高某、吴某乙、吴某丙先后受他人雇佣,为该假烟生产窝点进行假烟“物资中转”。
2015年1月29日上午,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上述制假窝点和中转站,当场抓获上述八名被告人。同时,在假烟生产窝点查获烟丝3400公斤、水松纸605公斤、卷烟盘纸337.5公斤,还有大量假烟和假烟生产设备。另外,还在中转窝点查获烟丝880公斤,红塔山牌散装烟支1770公斤,还有一些其他牌子的烟和生产设备。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散支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是伪劣卷烟。假冒品牌卷烟价值共计104万余元,其余假烟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价值共计80多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8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他们又是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一审分别判处8人三年半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犯罪行为涉及假烟生产、中转存储等环节,被告人较多,犯罪金额较大。在本案中,虽然制假工厂和中转站是两个独立的地址,但该假烟生产工厂的制假原材料、生产出来的成品烟都是通过涉案中转站进行中转存储和运输,制假工厂和运输中转站是同一条犯罪链条中的两个不可分的环节,因此,八名被告人作为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从犯,依法应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2 销售假茅台,两卖假者获刑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销售高仿茅台的假酒案作出判决,两名售假者分别获刑。
这两名售假者一共购入240瓶假茅台,以每瓶500元的价格进货,准备每瓶930元出手。经鉴定,这些高仿茅台假酒达到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经查,此前张老板和买家谈妥每瓶茅台酒价格930元,其同伙老叶则负责找在贵阳专做假酒的小勇进货,以500元价格购入假冒酒240瓶。这些假酒,随后由贵阳通过飞机直接运到厦门高崎机场,但最终假酒在机场被公安部门抽查发现。
最终,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老板和老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22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老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张老板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官说,本案涉及到食品药品安全这一社会关注热点,案件所反映的制售假酒问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假酒犯罪在餐饮、酒店、娱乐等行业广泛存在,甚至已成为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受害群体广。法院历来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