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30.07.2016  20:09

  29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划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义务教育条例明确了“就近入学”原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同时还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备受诟病。条例设“素质教育”专章,对其内涵、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我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等。同时明确了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禁止学校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和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经营性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偿补课和培训等。

  实施素质教育,教师是关键。在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加强教师管理等方面,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