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通过《义务教育条例》等四部法规 禁设重点班
福州晚报7月30日讯(记者 李晖)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前三部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后一部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我省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条例规定,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者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等。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若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利用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若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从事有偿补习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
此外,《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前者要求建立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若旅游经营者严重失信,将不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后者规定,华侨可参加职称评定,子女高考可享同等待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规定,预备役人员和国防勤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表决通过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其中福州市41名,鼓楼区31名,台江区27名,仓山区31名,晋安区29名,马尾区25名,福清市45名,长乐市33名,闽侯县33名,连江县31名,闽清县27名,罗源县27名,永泰县2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