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条例提交二审:老师收受财物 或被解聘
26.11.2015 01:22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海峡网11月25日讯(记者 李拯)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招生范围划定、教师从业禁止等问题上,增加了不少规定。
招生范围调整应开听证会
为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划定的透明度,根据一审时委员建议,增加“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这一规定。
同时,第三十三条也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小学毕业后,学生应通过对口直升或者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上学问题,二审稿规定: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和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学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不当谋利处分校长
一审时有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禁止性规范,杜绝教师不正当谋利行为。为此,二审稿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索要或者收受家长、学生财物”。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学校若有类似上述的不正当谋利行为,校长也将受罚。二审稿规定,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给予处分。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教师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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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5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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