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举债用于享乐 妻子是否共担债务

15.02.2017  15:02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用于享乐,这笔债务该共同承担,还是仅为个人债务?

  近日,晋江市法院审理了3起债务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晋江磁灶男子苏某的3笔借款均为个人债务,其妻子颜某无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1年,颜某与苏某登记结婚。婚后,俩人有了两个孩子。但因苏某一直不务正业,对家里不管不顾,颜某忍无可忍于2015年将其赶出家门。此后,俩人虽未离婚,但也没有联系,家里花销和抚养两个孩子的费用均靠颜某上班的工资来支付。

  柴米油盐酱醋茶,日子原本就这样平淡地过着。不曾想,去年7月,颜某突然被起诉。

  原来,去年3月,苏某多次以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为由,向温某借钱合计30万元;4月、5月,又多次向邹某借款合计10万元;此外,他还多次向雷某借钱用于支付餐费、娱乐消费、偿付借款利息和赊欠滴滴打车车费等,共计4.3万元。因苏某没有偿还欠款,雷某、邹某、温某认为苏某借钱是在与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判令颜某作为共同偿还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共同偿还苏某欠下的44万余元债务。

  去年9月,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颜某辩称,自苏某被赶出家门后,就没有和自己联系过,也没有拿钱补贴过家用。家里花销都是她上班挣的,对于苏某的举债一无所知。而且,她也没从苏某的债务中得到任何好处,认为苏某的债务应由他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

  借款为个人债务 无需共同还款

  经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颜某确实对三笔借款均不知情,3名原告也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是苏某与颜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该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苏某独自使用这些款项,且并没有将借款用于支付家庭生活,颜某也没有从借款中受益。

  为此,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依法对3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三笔借款均为苏某个人债务,3名原告主张颜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⑴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⑵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苏某辩称颜某对本案借款不知情,该借款系其个人行为;3名原告中也有人在庭审中承认颜某对借款不知情,苏某独自使用了该款项,并没有将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颜某也没有从借款中受益。对原告们主张颜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符合上述两个判断标准,故颜某对苏某自行对外的举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