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2.07.2014  18:44
  《办法》大幅简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凭借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即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即可,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即可;市场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两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和经营条件分开审查,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各部门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应依法录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该办法于2014年7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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