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瘦身”为55年 业主不满要求退房

27.11.2015  15:09

  今年8月,王女士在泸州一房产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一楼盘,经过中介再三确定,交了2万元给中介公司,但直到签订正式合同时,王女士才发现,合同中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也从最开始说好的70年变为55年,整整减少了15年,这令王女士和其他10多位业主非常不满,要求解除认购合同,退还所交房款。但一直未能与中介公司和开发商协商出结果。气愤的王女士和其他业主一起将该中介公司投诉至江阳区工商局,经工商局协调,该中介公司和开发商同意解除认购合同,退还钱款。

  说好的70年房产权到手只有55年

  今年8月,泸州一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章某给王女士打去电话,电话中向她详细介绍了泸州一楼盘情况。王女士说,此后,她又在一网站中看到该公司发布的此楼盘信息,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王女士直接去到该楼盘售楼部,电话中的章某接待了王女士。当面了解确定基本信息“均价5800元左右”、“交2万抵5万”、“无中介费”、“房产权70年”等后,王女士当场交了2万元。

  开盘当天,选中一套房子后,王女士又交了3万元定金并签订商品认购合同。直到一周后,签订正式合同时,王女士才傻眼了:合同中房屋性质为综合用地,更重要的是房屋使用年限为2013年至2068年,只有55年。对此,中介公司解释称开发商1998年拿地,算下来也有70年。但让王女士觉得难以接受的是,此前,从未有人向她提及过55年和1998年两个时间,反而是中介公司发布的信息上,大大方方地标明产权为:商品房(70年产权)2015年建。

  王女士一样傻眼的还有其他10多位业主,当天,业主一致要求解除认购合同,退还所交5万元钱款。在与中介公司及开发商未能一致达成协议后,王女士联合其他业主一起将该中介公司和开发商投诉至江阳区工商局。

  未尽到提示义务中介公司退款

  江阳区工商局消保股工作人员介绍,王女士所遭遇的情况属于,经营者在关于消费者切身利益事项的情况下,未明确提示告知消费者。按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 、明确的答复。工商局要求该中介公司与开发商按照要求,与业主解除认购合同,并退还相应钱款。

  饶吉 柳勇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徐庆

  (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