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见义勇为者作证也是正义之举

07.07.2020  04:21

  6月26日,翁佳浩在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百安村自然海滩因为救人不幸溺亡。由于缺乏目击证人,一度让当地为翁佳浩评定见义勇为申报工作停滞。7月1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找到了关键性目击者、同为救人者的香某,为翁佳浩申报见义勇为的工作得以继续展开。(7月1日澎湃新闻)

  6月26日下午,翁佳浩勇救遇险儿童,孩子救上来了,自己却因体力不支不幸遇难。他的事迹感动了无数人,当地有关方面也准备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但是却因为证据不足,程序无法走下去,还需要关键的旁证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社会正气的一种正义行为,奖励见义勇为,根本目的在于弘扬正气,去除后顾之忧,让更多的人敢于并勇于见义勇为,进而形成一个时代的共同价值诉求,使整个社会都参与进来。

  从这一点而言,我们的社会必须大力倡导、鼓励、表彰见义勇为行为,从而让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有底气见义勇为,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会充满正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正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

  但是按照见义勇为申报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生前与翁佳浩在一起的同事证言不能作为单一证据,也就意味着还需要关键的旁证。而当时环境,无论是被救的孩子还是附近游玩的游客,都不可能相互认识或者有先见之明留下彼此联系方式,即便是在监控日益普及的今天,仍有多数地方是监控的死角。因此,寻找到关键目击证人,对于申报见义勇为来说至关重要。

  庆幸的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走访村民、发动村委和群众、寻找当日被救男童及家属等渠道,最终找到了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关键性目击者,申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全力查找关键证人,为见义勇为者作证,此行为本身既是对英雄的告慰,更彰显当地政府的责任和担当,“苦寻见证者”的过程,又何尝不是放大社会正能量之举?

  为见义勇为者苦寻见证者是对社会正义的彰显与呵护。尽管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可没有人能够强迫别人作证,更多的时候需要人们出于良知和道德,出于对正义的自觉维护和践行。毕竟,社会正义从来没有诗和远方,它在每个人遵规守规的坚持中得以体现和彰显,靠的是激荡灵魂的力量使然,是社会秩序之重。

  无论求大义,还是护小义,见义而勇为者就是英雄,我们的时代和社会需要英雄。生活中,我们经常作为一个个“目击者”而存在,哪怕是路见不平一声吼,给对方抛一根稻草、帮打一个求助电话,都会给对方一个希望、一个存续的信念,而为见义勇为者作证不仅是守护社会公义、捍卫了善良风俗,更提速了社会文明,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应有之义。(莆田文明网 谢晓刚)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文明
让文明礼让风气蔚然成风
  中国自古便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