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业务员为给自家小店供货 竟私自调货销售获利

14.01.2015  13:04
  一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下级经销商调取货物后摆放在自家食杂店内进行销售,将销售货款计26198元占为己有。近日,涵江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

  自2013年10月28日起,李某(27岁,莆田人)担任莆田市涵江区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主要负责协助涵江区梧塘镇、白沙镇、新县镇下级经销商进行市场营销。2013年12月18日,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向梧塘镇的下级经销商黄某调取惠泉啤酒等酒类货物计价值6702元,尚未支付货款。尔后李某以同样方式,分别于2014年1月-2月间,先后5次向白沙镇的下级经销商倪某调取计价值27848元的货物,尚未支付货款。2月11日,倪某觉得此事蹊跷,与食品公司联系后与股东方某赶至李某家中取回价值5952元货物;14日,李某退还倪某2400元货物。期间,李某将调取的货物部分进行销售,所得货款未返还公司,后李某切断所有联系方式潜逃。案发后,公司将李某调取的未还货物返还给经销商黄某、倪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26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4月17日,李某委托其父亲向被害公司赔偿货款26198元,被害公司表示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