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四个全面”提供法治保障

29.10.2015  19:57

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为法官和检察官量身定做“责任清单”,为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助力。回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年来,类似司法责任制这样具有重大意义的政策频频出台,法治在党和国家建设的各层次领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彰显至关重要的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社会最重要的规矩。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在高速转型的社会中,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发挥稳定作用。政策制定不能朝令夕改,投资者才有信心持续发展经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众才会选择依靠法律维护合法利益。当改革深水区的暗流涌动挑战着社会稳定,当社会转型期的利益纠葛滋生了重重矛盾,是法治带给公众稳定的发展预期,是法治确保改革有序、不走样。   四中全会召开以来,人们深深感受到法治的蓬勃力量:立法法、刑法等法律通过重大修改,立法工作越来越贴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释放出“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强烈信号;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迈出坚实步伐,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正司法得到了制度的强力保障,权力被关进笼子里;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人相继落马,让“没有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绝非虚言……毫不夸张地说,法治之于今日中国,犹如铁轨之于列车、齿轮之于机器,肩负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激发改革发展前进动力、凝聚民族复兴强大力量的历史使命。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站在时代大变局中,法治中国的精髓更显清晰。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在法治框架内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以法治精神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中国不断向前的制度保障,也是全体人民的福祉所在。不必讳言,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还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还有尊法守法氛围不足等缺陷。但“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解决”,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靠法治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依靠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唯如此,方能为民族复兴奠定最坚强的柱石,为执政兴国夯实最深厚的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基础和法治保障。我们要做的,就是沿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法治轨道,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过程、落实到改革发展的大棋局,为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地向前发展提供法治引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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