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广场舞场地 大妈伤人需赔偿
28.04.2015 11:52
本文来源: 法院
家住建西镇的汪某与高某均是广场舞爱好者。2014年11月25日傍晚,两人在乡镇一处球场跳广场舞。因场地空间有限,二人就跳舞时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言语不和引发了肢体冲突。高某情急之下咬伤了汪某的手,造成汪某轻微伤,并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案件经派出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均无果,汪某遂起诉至法院。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固执已见且情绪激动。在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下,并通过纠纷发生时在场的其他“好姐妹”协助做工作,释法析理、分析利害,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高某赔偿汪某1000元,纠纷案得以最终化解。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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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2015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