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男女开房煤气中毒身亡 宾馆未尽安保义务担责

22.12.2014  13:11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4年1月6日晚21时56分,武平县公安局接到村民报警:“一男一女两客人在其家庭经营的宾馆入住,一天之内去敲两次门,均没人应,拨打电话能听到电话震动但没人接,事觉蹊跷,疑有意外”。办案民警了解情况后,在敲门和打手机都无法叫开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措施。发现房间里两客人全身赤裸双拥在床,房内开着暖气,卫生间的热水器也还在继续燃烧。后经医务人员检测,两客人已无生命体征,经理化检验,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后双方家属均向武平县法院提起诉讼。

武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自家房屋开设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应按照特种行业中开设宾馆的要求办理营业许可及达到安全保护标准,并尽到谨慎管理人的义务。被告在未办理相关营业许可证照的情况下,从事旅店住宿经营,对自身无证经营过程中已符合安全保护的标准、尽到谨慎的管理人的义务未能举证证明。宾馆中使用的热水器为烟道式热水器,但被告将热水器安装在室内后,并没有按照一般烟道式热水器的技术规范为热水器安装排烟管道和排气扇,导致废气未能及时排出,存在过错行为。考虑到两名死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正确使用热水器如用后关水、关气、保持通风等比较常见的生活活动应该有必要的认知能力和危险注意能力,但在使用热水器后不关水关气,至热水器长时间燃烧,放任危险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对该事故承担60%的责任,分别赔偿双方家属41万余元和40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