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出台违反办案期限问责规定

08.09.2017  16:30
  日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对违反办案期限实施问责的若干规定(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强化预警防控,注重源头治理。规定的出台,必将成为“打赢集中清理各类未结案件硬仗”的重要抓手。

  据悉,该问责规定明确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问责范围,对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刑事案件和超过1年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执行时间超过2年的执行案件,由审管办向承办人发出督办令进行跟踪督办;二是追究直接责任,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承办人进行问责,并作为其年度绩效考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退出员额资格的重要依据;三是追究主体责任,所分管部门3人(次)受到诫勉谈话或有其他严重问责情形的,分管院领导将被追究主体责任;基层法院出现2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或4年以上未结执行案件,其主要领导将被约谈,并扣减当年度该院司法公信建设责任状考评分。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