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将在全市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13.01.2015  16:19

  本报讯 (记者王朝晖 通讯员林淳)记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根据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此次清理处置的范围和对象分别为:(一)批而未供土地。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用地。(二)闲置土地。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清理处置方式

  针对批而

  未供土地

  对已征地、已供地或已开工、竣工的项目用地,但未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更新相关数据和用地信息,造成系统判定违约的,应抓紧补录、更新相关供地数据和开发利用信息。

  对由于规划调整、无法实施征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应提出征地调整意见,申请撤销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文,调出指标置换用地项目,调出的指标由本县(市、区)使用。

  因征地拆迁难造成无法及时供地的项目,应加大征迁力度,确保项目及时供地。

  针对闲置土地

  因不可抗力,或者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或经过一段时间可排除,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如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指标的,还应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指标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2)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偿成本进行测算,并将补偿方案报批后,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对相关补偿事项进行约定,待闲置土地收回后,依照协议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3)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不能排除,但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意愿或能力的,或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如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

  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1)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一年,但不足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对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虽经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须收回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