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建议明确航班延误赔偿 建立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许多旅客都遭遇过航班延误,对延误后的服务也多有不满。5个月以前,即5月26日,中国民航局公布一个《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就航班延误时的主体责任和权益保障做出初步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将于10月30日开始执行。
而就在离规定开始执行时间还有一周左右的时间,中消协发布消息,建议延误航班达到一定时间,应区别具体情况在《规定》中做出最低补偿规定。同时建议建立第三方信息发布平台,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
关于航班延误之后的补偿问题,2004年7月1日原来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如果是因为航空公司自身造成的长时间延误,旅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相应的经济补偿。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优惠券和返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2010年中航协向航空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该规范明确:飞机延误4到8小时含8小时,航空公司还需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者是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以上则要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者是人民币300元。今年5月,民航局公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将具体如何赔偿和赔偿的具体标准写入意见稿,将经济补偿标准的制定权限交给了航空公司。意见稿指出:承运人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补偿、补偿范围、条件和标准等。中国航协有关负责人认为,经济补偿不再一刀切,而是交给企业自主决定,延误补偿将成为航企争取旅客的一种手段。而中消协建议应该将该内容写入意见稿。
负责人:应明确航班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延误达到一定时间,没有损失的,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不同的航程距离、不同的延误时间做出最低补偿规定。
目前在国内,由于缺乏比较明确的操作性的规范,航班延误陷入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圈。
2014年10月23日,乘坐首都航空公司JD5663次航班从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飞往满洲里,由于机械故障,被延误超过了24个小时。当乘客要求索赔时,得到的答复是,这趟航班取消后,已经给乘客提供了住宿和餐饮的服务,不存在其他索赔了。2013年7月2日,由上海飞往武汉的MU2516次航班飞机晚点5个小时,14名武汉旅客拒下飞机,经过1小时的僵持,最终这14名旅客每人获得每人600元的补偿。2007年7月18日,由于凌晨骤降的雷雨,造成北京首都机场滞留了大量旅客。CA422次航班延误了5个小时,抵达目的地后,将近一半的乘客赶时间先走了,但是有20余名旅客拒下飞机,最终每人获得了200元人民币。
航空法专家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刁伟民说,关于旅客赔偿可以借鉴欧盟颁布的《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旅客补偿的一般规定》。
刁伟民:在法律文件里面他有一个很突出的做法,就是将航班延误的时间、里程等这些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出台制定了一个具体的赔偿的标准,显然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旅客在面对延误出现的时候往往是以平静的心态来对待的,因为他们对于航班延误出现以后的补偿的标准是明确的,对于后面的处理的期望值也是确定的。
刁伟民说,关于航班的法律文件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刁伟民:另外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文件,它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符合我们中国国内的国情,同时又要有效的维护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工程,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记者汤一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