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将“两统一” 人员“能上能下”
23.05.2016 10:25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福建日报讯(记者 郑璜)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后,我省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统一。
此前,中学和小学教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后的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本次改革的具体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为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统一。
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将得到发挥。各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竞争推荐(可跨校竞聘),并按一定比例(不超过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聘后管理也将得到加强,人员“能上能下”或将成常态。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23.05.20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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