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要面对的三个问题

24.02.2016  09:57

      编者按 在前不久浙江大学举办的“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公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会议上,一些法律专家学者从宪法、行政法、刑讼法以及司法改革等不同专业领域、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的关系作了具有引领性和建议性的发言。这些发言是学者们近年来研究的最新成果,也体现了他们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新命题的深刻思考。本版特别编辑和集纳了部分发言,从今天开始,每期刊发一篇,以飨读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现在正在具体贯彻落实之中。置身于法治建设大潮之中,我正在思考着下面几个有关的问题。   第一,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但当代国家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的。不论中国还是西方,自古以来就有先哲提倡法治,而且我国古代法家讲法治是相当经典到位的。如韩非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把奉行法律与否作为决定国家强弱的关键所在。司马迁把法家思想主张准确概括为“一断于法”。现代的法治与古代法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要不要民主。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而我们的法治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前提,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区别。中国的民主与西方的民主有共性,也有个性,我们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关键特色所在。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与民主的关系,邓小平讲得非常深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将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命脉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之一,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这也就是民主问题。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民主对国家民主起引领作用,完善民主制度就必须先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民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人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保障。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言论自由就是要有包容性。所谓包容性说到底就是倡导主旋律的同时允许非主旋律观点的存在和表达。当代社会是斑烂多彩的社会,是多维创新的社会,存在不同的声音是必然现象。不容许不同意见的发声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明智的。当然讲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框架之内保障言论自由,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底线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各级领导听到不同的声音,防止武断决策、错误决策,进而使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经得起风雨考验,能防范于未然,保障国家能够长治久安。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布建成,但这是相对的。从发展的眼光看,我们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如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立法如何引领改革,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就司法改革而言,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这些新举措有的正在被依法授权试点,有的已经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解释得到一定实现。但是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必然呼唤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这是因为党中央文件中的司法改革意见只有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司法改革措施才能于法有据地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至于中央政法机关的法律解释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解释毕竟是对法律的演绎,空间有限,权威不足,难以代替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而言,从司法体制到司法运行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主张,内容非常丰富、系统,举其要者有: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要归省级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改革审判委员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审级制度,实行刑事执行体制一体化等等。落实上述重要举措,不仅需要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且还需要修改刑事诉讼法。鉴于刑诉法2012年刚刚作了大修改,我认为现实可行的路径就是借鉴“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分几次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建议争取把修改刑诉法列入第十三届人大立法日程。   第三,要实行严格司法,准字当头。依法治国在司法中要着力实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提出的“严格司法”。其内容主要是要求完善制度保证,做到“三符合”: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虽不易达到,但要努力追求。   我国的当前司法工作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譬如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仍然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证人出庭率极低,不少案件的庭审无法开展对言词证据的质证,陷于走过场之困局。程序缺陷往往导致实体不公,有的案件在证明标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不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定被告人有罪,这在办理某些腐败犯罪案件中较为明显。如果我们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就必须注意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包括反腐案件中,要做到“”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犯罪事实符合客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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