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3)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二、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前言
2013年,是中国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中国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切实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积极弘扬法治精神,大力繁荣法学研究,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崭新局面。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决定》强调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任务和要求,为新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2013年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进展和举措,都成为法治中国铿锵前行的坚实印迹。
一、关于立法工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3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1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1件;国务院制定了15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584件。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1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法律
——制定旅游法。旅游业对扩大消费需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国与国之间人民友谊等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旅游法。该法一是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二是对旅游市场秩序、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规则等作出规范。针对社会反响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三是完善旅游纠纷解决机制,对投受理、调解、仲裁、诉讼作出规定。四是明确政府在旅游发展规划、促进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一是明确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是确立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三是明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四是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五是确立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规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
——修改商标法。商标法自1983年3月施行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过两次修改。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改借鉴和吸收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商标注册范围,明确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是对商标审查时限作出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三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了异议程序,取消商标局对商标异议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四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五是严格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提高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是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明确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是强化经营者义务。强化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义务”;明确经营者对缺陷商品负有召回的义务;规范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四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针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特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无理由退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五是完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性职责,有权提起公益性诉讼等。六是加重了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七是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并明确:这些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规定: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当前,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一揽子修改的方式,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取消和下放部分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还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编制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立法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其中,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47件,主要有:修改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预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粮食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慈善事业法、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等。需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21件,主要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矿产资源法等,制定电子商务法、社区矫正法、核安全法、发展规划法等。为落实立法规划、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2013年10月,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3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深化改革开放方面,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制定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作出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2013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北京市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贵州省制定了扶贫开发条例,福建省制定了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河南省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方面,云南省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四川省制定了财政监督条例、政务服务条例,甘肃省制定了统计管理条例,云南省、青海省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在加强文化建设、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云南省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四川省制定了公共图书馆条例。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辽宁省制定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海南省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山西省制定了森林公园条例,青海省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制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制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三)继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一是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法律规定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二是探索开展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拟建议表决通过之前,增加前置评估环节,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公众代表、相关经营者、机构代表、专家学者、主管部门代表等,对法律出台的时机、立法的社会影响、法律条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三是改进以往只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初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的做法,将法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也向社会公开,再次征求民意。四是通过实地考察、暗访、调查统计等多种方式,加强立法调研工作,最大程度地掌握真实情况。五是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意见,全年有约3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案的审议。
2013年,国务院继续推进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共有9件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拟由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3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向社会公开征集五年立法规划建议、年度立法选题和建议;对拟提请审议表决的法规评估论证、开展网上立法听证;召开立法情况说明会、法制建设顾问专题座谈会、邀请公众参与立法座谈,开展立法协商;遴选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聘任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法制咨询组,成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开设立法官方微博;向社会通报立法专题调研情况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增强监督实效为重点,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着力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有效规范政府行为、促进司法公信力提高,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义务教育法、可再生能源法、气象法、行政复议法等4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对义务教育法,重点检查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及使用,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情况。对可再生能源法,重点检查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等情况。对气象法,重点检查了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资源开发利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制度落实,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定,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落实等情况。对行政复议法,重点检查了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行政复议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在检查上述4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这些报告,涉及经济工作、法治建设、民生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其中,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重点就某一具体领域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了对备案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2013年,对国务院新制定的15件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32件司法解释,逐件逐条进行了审查。
经过两年努力,从2011年4月开始启动的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工作基本完成,2013年4月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次集中清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提出要继续抓好相关后续工作,对确定需要修改的187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明确工作时限并抓紧进行,进一步推进司法解释规范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制定司法解释应当遵循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要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形成常态化的清理工作机制,保证司法解释与国家立法相一致,更好地发挥司法解释在指导审判、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专门研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工作,确保2014年年底之前按期高质量完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推动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并于2013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了相关落实情况。
二、关于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2013年,中国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改革发展,进一步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013年5月、7月和11月,国务院三次决定取消和下放共221项行政审批项目,重点是经济领域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一些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以及涉及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资质资格认定等。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38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并废止了1部行政法规。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18部法律,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截至2013年12月底,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共1700多项。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成果,遏制行政审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在总结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国务院于2013年9月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从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等方面,明确了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的十六种具体情形,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许可一律不得收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松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创造力。为了使这一改革于法有据,国务院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经过多年改革,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综合执法的领域已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相互扯皮、执法扰民、执法谋私等问题。但是,对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准,对照人民群众的要求,行政执法改革仍然任重道远;行政执法领域问题频发,尤其是城管执法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和指责,社会舆论呼唤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以及《决定》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各级行政机关继续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
——各地方进一步完善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出台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等具体规定,着力理顺城管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其中,上海、浙江等11个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北京、天津等34个省(市)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制定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在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提高效能、完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建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办法、行政决策规则、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制度,同时还加强了社会监督网络、城管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制度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地方、各部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清理审查力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国共制定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23部、地方政府规章260部、部门规章129部。北京市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关于对〈行政强制法〉若干实施问题的研究意见》等规定。山西省、上海市、南昌市、沈阳市专门就行政检查程序作了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各地方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等,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方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如江苏省政府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在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基础上,统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和编码,统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流程,开展网上申请、办理、反馈、咨询、投诉等服务,在全省基本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全覆盖。陕西省组织对宝鸡等6个设区市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综合检查,对“延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等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河南省通过换证审核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清理,共认定3950个单位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确认45416个申请人员不符合持证条件。
(三)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2013年,国务院共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204件。经审查,对其中1196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中地方性法规517件,地方政府规章546件,部门规章133件),对其中6件不予备案登记,2件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全年共收到社会公众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49件,办结20件。
(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2013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112件(含2012年结转的334件),在办案件共计2446件,其中立案受理608件,办结944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进一步梳理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明确了主要思路和内容。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审判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
——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依法严惩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强奸、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25万件,判处罪犯32.5万人。审结侵犯财产犯罪案件30.3万件,判处罪犯39.8万人。审结传销、走私、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内幕交易、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万件,判处罪犯6.9万人。加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名被告人无罪。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规范司法调解,各级法院通过调解和撤诉方式处理案件479.8万件。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55.4万件,审结涉及人身损害、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等案件53.7万件,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20.3万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案件161.2万件,审结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案件2464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95.7万件,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998件,审结保险、证券、票据等金融纠纷案件71.4万件。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364件,涉港澳台案件1.5万件,海事海商案件1.1万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1万件。妥善审理社会关注的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既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又支持地方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等工作,促进化解行政纠纷。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加强执行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98.9万件,执结271.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56亿元。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案件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4亿元。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7.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全面推进与金融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协助执行部门“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
——加强涉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3年,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3.9万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督导合议庭,带案下访,促进问题就地解决。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诉访分离”和案件终结机制。加强审判监督,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1.6万件,依法提起再审3万件。对原判确有错误或因其他法定事由改判741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
(二)检察工作
——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化解社会矛盾。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9817人,提起公诉1324404人。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82089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51393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依法决定不批捕、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促进矫正犯罪、修复社会关系。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肃查办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查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11948人、司法人员2279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101.4亿元,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冤假错案,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次,对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100157人、不起诉16427人。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2935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39656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34933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354件。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42873件次;督促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监督纠正超期羁押432人次。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6708人。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认真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制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加强和规范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5538件,对审判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39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1069件。
——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发展和保障民生。积极服务经济发展,围绕公共资源出让、国有企业改制、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549人。加大惩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在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监管等环节查办职务犯罪8173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项预防,会同有关单位共同防控廉政风险。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和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84202人。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立案侦查火灾、矿难等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685件1066人。严惩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748人。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探索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责。
——深化司法公开和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管理。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修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申诉案件受理与办理相分离制度,深化案件集中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设。
(三)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9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19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释2件,民事司法解释7件,行政司法解释2件,其他司法解释8件,发布指导性案例14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出台司法解释4件。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依法处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复杂问题予以指导。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打击利用网络造谣传谣等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对如何准确适用禁止令做出了示范性裁判。
——对依法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引。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不能以“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处理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指导。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作出统一规范,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对于加强对赔偿请求人权利救济的力度,扩大争议各方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的参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明确了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
(四)公安工作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电信诈骗、酒驾醉驾、涉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了一批重大个人极端暴力案件,侦办了网上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编造“飞机诈弹”、广东陆丰制贩毒品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建立完善部门警种合作、区域警务合作、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完善统一指挥、情报主导、合成作战、高效打击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快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使广大民警的思想作风有明显转变、素质能力有明显提升、服务效能有明显提高。开展“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大讨论活动,增强群众观点和宗旨意识,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作风建设,推动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制定出台公安民警《三项纪律》,建设开通全国公安机关12389专用举报电话和互联网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树立民意主导警务理念,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努力使各项公安工作更加顺应群众要求、符合群众意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及时下放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推出了更多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到管理更人性、服务更贴心、办事更便利。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适应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民警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提出了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明确了今后三至五年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刑事执法程序,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法权力正确行使。开展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执法个案督察和日常执法巡查,坚决整治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和执法不作为、不勇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有序开展阶段目标落实情况检查验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持续开展。狠抓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管理使用,促进规范执法,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网上执法办案,借助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督。开展首次全国公安机关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有针对性地加强了执法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了公安机关执法水平。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开展全国监狱生产安全大检查,连续25个月没有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国监狱完成3万余名罪犯的扫盲任务,39万名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推进,重点支持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处偏远、设施落后的97所监狱的迁建改造。
——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实现全覆盖,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57392人,累计解除矫正1076391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8.1万人。全国92%的地(市、州)司法局和88%的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7.1万人,社会志愿者60.1万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有律师25.09万人,其中专职律师22.53万人,律师事务所2.06万家。2013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255.53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81.77万件。截至2013年底,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260家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了328家代表处,其中2013年共完成17家代表机构设立、128名代表派驻和变更、6家代表机构更名、7家代表机构注销的审批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2991家,公证员1.27万人。2013年共办理公证事项1258.9万件,其中国内公证895万件,涉外公证344万件,涉港澳台公证20万件。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1万人,基层法律服务所1.84万家。全年共办理案件144万件。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法律援助机构3680个,工作人员1.45万人。全年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5万件,为127万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630万余人次。
——人民调解工作。截至2013年12月,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个,人民调解员422.9万人。全年调解矛盾纠纷943.9万件,成功921.9万件。全国共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1790个。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43.5万人报名、34.8万人参考,7.3万人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截至2013年底,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4876家,司法鉴定人员55206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鉴定1675423件。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3年,中国牢牢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开展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试点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9个中级和基层法院试行(试点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试点范围包括本院及其所辖范围指定的试点法院)。部署各试点法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职权;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改进工作运行机制,规范案件讨论范围。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河北等7个省(直辖市)的17个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要求以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为基础,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为重点,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权限,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组织,改革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检察职业特点、检察队伍管理和法律监督运行要求的组织结构、责任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深化司法公开改革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及《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要求人民法院落实深化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都上“中国裁判文书网”,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逐步实行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黑龙江等5个省级检察院及其辖区内14个地市级检察院、40余个基层检察院进行试点。部署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以及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健全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等制度机制,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和载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四)开展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19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指出,有关法院将全面落实“倍增计划”,按照不低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增补人民陪审员,确保普通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还将建立统一管理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及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信息库,在兼顾行业背景、居住区域以及陪审案件类型等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随机抽取范围。试点法院还将进一步扩大陪审案件范围,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履行法律引导和告知义务,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不断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在审理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海事海商、未成年人保护等有关案件中,注重安排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从群众最关注、监督较薄弱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入手,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而建立的社会监督机制,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外部化选任管理改革。
(五)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健全防止错案机制,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二是健全发现错案机制,着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申诉、控告权,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三是健全纠正错案机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和纠错启动主体,完善错案纠正程序。四是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的管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要求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强调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死刑案件,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承办,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要重视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法核实和排除非法证据,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决定。要结合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各层级的办案责任,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规范辩护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的规定落到实处。监狱人民警察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发现有冤假错案线索的,依法及时转送或者主动提请有关机关处理。切实保障罪犯申诉权利,不得扣押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也制定完善了执法办案等制度。
——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13年10月在全国推开。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3年是中国人权事业继续向前迈出重大步伐的一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这一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分别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以及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等6个方面,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10月25日中国顺利通过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的审查。11月12日第68届联合国大会投票改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成功当选。
(一)人身人格权
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政策实施风险的情况下,制定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2月,《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指南提出,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收集个人一般信息,如果信息主体明确反对,要停止收集或删除个人信息;收集个人敏感信息,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二)财产权
为保障农民的土地和财产权利,5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杜绝暴力征地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包括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等。
(三)健康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着力扩大供给、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促进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
在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于2013年2月正式实施,规定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对其它辅料实行备案管理;儿童化妆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市、县级政府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12月,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公布。此次修订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职业病修订为10类132种,新增18种。
(四)生存与社会保障权
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提出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保障职工休息权益。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督查情况汇报,决定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
为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深入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优先原则。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校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察、起诉审理、定罪量刑等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为保障老年人权益,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为保障残疾人权益,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发布,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2013年,中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商标制度,同时,依法保护专利权、著作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
(一)知识产权执法
2013年,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办案工作不断强化,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各类案件16227件,同比增长79.8%,其中专利纠纷办案5056件,同比增长101.4%。在办案力度加大的同时,办案结构有所优化,办案周期进一步缩短。
2013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6867件,其中查处一般违法案件6896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9971件,涉外商标案件11735件。在查处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中,收缴和消除违法商标标识653万件。
为提升执法能力,开展了分区域的执法业务提高轮训与案例研讨工作,在部分地区初步建立起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协作调度、侵权判定咨询等工作机制,完善了执法维权绩效考核指标。为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查询终端,提高了现场办案的便捷性与准确性。
开展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不少地方专利保护条例明确了维权中心的法律地位。各中心组织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支持协助执法办案。12330接受举报投诉量持续增加。广东中山中心有效开展专利纠纷快速调解工作,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不断深化。
(二)专利、商标的申请和审查
全年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授权三种专利131.3万件,同比增长4.6%。其中,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授权20.8万件。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89.2万件,授权69.3万件。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6万件,授权41.2万件。发明专利实审周期为22.2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分别为4.3个月和3.8个月。
在非本国居民申请中,2013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依次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瑞士、荷兰、英国、瑞典和意大利。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受理局,2013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22924件,同比增长15%。
2013年,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561件,予以公告并发出证书1612件。
2013年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同比增长14.15%,连续12年居世界第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34667件,同比减少4.58%。截至2013年12月,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为1324.13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4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723.79万件。
2013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2.46万件,同比增长16.09%;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平均审查周期为10个月。共核准注册商标996724件,驳回申请262185件。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确保新修订的商标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编辑出版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2》,公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型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继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后,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对加强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协调整合现有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的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进一步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合作。积极协调WIPO设立中国办事处事宜。与WIPO签署《关于发展基础设施服务以支持专利审查工作共享的合作协议》,实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局云专利审查实验系统(CPES)和WIPO管理的检索与审查集中式接入系统(CASE)的互联。
加强多边、双边合作。在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中日韩三局合作机制、“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双边合作内涵不断深化,在积极发展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同时,深化中欧知识产权务实合作,不断开创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新局面。截至2013年底,与美国、日本、韩国、德国、俄罗斯、英国等16个国外知识产权机构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相关协议,进一步扩展了中国现有的PPH合作网络。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雾霾天气范围扩大、环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2013年,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一奋斗目标,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标志着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
(一)环境资源领域立法工作
——修改草原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2013年6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修改了草原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4部法律。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取消和下放相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更好地保护环境。
——审议环境保护法的修改。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由修正案形式改为全面修改的修订案形式。三审稿增加了九个方面新内容,包括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强调地方制定经济政策时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土壤调查和修复制度;鼓励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增加对企事业单位主管人员的人身处罚;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等。
——制定和修改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013年,为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务院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修)定了30多件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其中,贵阳市制定的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珠海市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十八大后首批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专门规定的综合性法规,对于促进国家层面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自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制定以来,甘肃、湖南、陕西、广东、内蒙古、辽宁、宁夏、四川、西藏、吉林、江西、新疆、浙江、山东、北京、青海、云南、河北等共有19个省(区、市)纷纷制定省级湿地保护法律文件,湿地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
201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省(区、市)和较大的人民政府,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环境资源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了一批环境资源领域的标准、名录、目录等。截至2013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标准总数达1499项。
(二)环境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制定有关环境资源规划。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别出台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国逐步降低荧光灯含汞量路线图等。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划定了2020年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的生态红线。
——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是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并与31个省(区、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北京市政府出台《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二是细化配套政策和环境标准。截至2013年底,环境保护部共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标准18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9项、保护技术规范19项。三是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出台《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四是加强大气环境执法监管,环境保护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区、市)的19个市开展两次督查行动,检查企业403家。五是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六是强化财政资金等保障措施,中央财政新增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首批安排50亿元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等六省(区、市)的大气污染治理。
——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一是推进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制定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及时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在发布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及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告的基础上,新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月报》、《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公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等环境信息。特别是污染源环境监管方面的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进展显著,环境保护部除在第一批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实时发布PM2.5等六项污染物监测数据,还完成第二批116个城市开展PM2.5等污染物监测点位的建设任务,并开始实时发布监测数据。环境保护部还公布每月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开展环境审批、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2013年,环境保护部共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43件,涉及总投资1.87万亿元。其中,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项目129个,约占总投资的68%,32个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被退回报告书、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83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1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6499件,挂牌督办1523件。开展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9万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共检查企业10万余家,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3700多个。加强环境考核问责,对未通过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或目标责任书重点项目未落实的3个省(区)、3个企业集团和6个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对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年度考核不合格的5个省的16个地市进行了环评限批。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环境保护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发布《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新增第五批、第六批共72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安徽等16个省(区)开展生态省(区)建设,1000多个市(县)开展生态市(县)建设,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县)5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986个。
(三)环境资源领域司法工作
——依法审理环境案件。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16218件。其中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13210件,审结环境监管失职一审刑事案件12件,审结民事环境一审案件1906件,审结行政环境一审案件1090件,加大了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惩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利于较好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及部分疑难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布环境司法重大信息。为推进环境司法信息公开,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件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7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3件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绿皮书,公开了环境审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创新做法及审判效果、工作思路等。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该省法院资源环境案件审理相关情况。同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件环境污染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以依法惩治震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指引执法办案工作。
八、关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013年,中国继续贯彻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也在改革中发展、在继承中创新。
(一)法制宣传工作
——推进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了“省(区、市)党委书记谈法制宣传教育”系列访谈活动。举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系列讲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作出全面部署。举办第十届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继续组织实施“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大型青少年普法活动。
——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成果宣传展示活动。在中国普法网开展“六五”普法成果展示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开展“‘六五’普法媒体基层行”活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20家中央新闻媒体分7个采访组,分别赴山东、江苏等12个省(区、市)和部门,深入一线实地采访各地“六五”普法开展情况。
——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创建活动。为推进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六进”活动,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举办“法律六进”专场活动,制定“法律六进”考核指导标准。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创建工作,印发《关于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为主题,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司法部、教育部、团中央等共同举办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宪法进课堂”活动,中央电视台制作了“法治的力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题节目,组织全国百家网站暨“中国普法”官方微博法律知识竞赛等。
——继续组织实施“双百”活动。201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共举行报告会497场,直接听众20万人次,主要宣讲主题包括“建设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实施”、“社会管理方式创新及其法治保障”、“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法治保障”等。
(二)法学教育
——进一步明确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和着力点。2013年10月,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在长沙召开,会议提出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六个着力点: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法学教育思想观念;注重法学教育多样化;推进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一体化;加强法学博士后制度创新,利用博士后培养机制凝聚国内外高端法律人才;提高法学学科、法学教材、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水平以及法学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同时加强中青年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法学教育信息化和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和共同提高。
——贯彻落实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10月,教育部召开“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工作推进会”,首批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院校就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分类细化职业去向,强化全方位、多渠道的实践育人体系等进行了交流。中央政法委在西安召开法律人才互聘“双千计划”现场会,对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走出去”、“请进来”合作机制,政法系统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的达1033人,法学教师在政法系统挂职人数达300人。
——启动增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工作。国务院学位办下发《关于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以服务需求、深化改革、动态调整、保证质量为指导方针,面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院校,按“限额审核、总量控制”原则开展增列硕士专业学位(包含法律硕士)授权点审核工作。
——开展法学教育领域的国际及境外交流。3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南非开普敦大学法学院在南非共同主办“首届中非法学院院长论坛”。4月,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与韩国、日本、新加坡、俄罗斯等国家及地区的近五十位法学院院长共同参加了在韩国首尔举行的第四届亚洲法学院院长论坛,深入了解周边国家的法学教育进展状况,分享中国法学教育的观点和经验。
(三)法学研究
——法学各学科研究立足实际,不断创新。宪法学围绕法治国家建设与宪法实施、宪法权威与宪法共识、宪法学的体系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法理学对法治中国的基本理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行政法学对法治政府评价体系、政府职能转变的立法保障、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和行政法治中的行政检察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民法学围绕民事立法问题、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民法总则的制定、人格权法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等进行了研究;知识产权法学重点研究了知识产权立法机制与修法热点、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海外维权等问题;商法学以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为中心进行了研究;经济法学围绕经济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围绕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围绕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研究;社会法学重点研究了社会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工资立法、劳动法的适用等问题;刑法学围绕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和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国际经济法学围绕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与中国的实践进行了研究;中国法制史学重点研究了中华传统法智慧与百年移植法制本土化改良问题;外国法制史学围绕中世纪大学的起源与法律教育的关系、法律教育的起源、法律教育的近代变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委员会和教育部支持法学重大项目研究。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指南》发布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140个课题进行招标研究,重大项目包括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信息服务与信息交易法律制度、当代中国公众共用物的良法善治等。201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主要围绕预算权的宪法规制、公共财政法治化、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法官道德建设的法治保障等问题。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主要围绕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建构立体形式反腐败体系、我国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及收益共享机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等问题。2013年,中国法学会组织实施的“法学研究十大专项规划”各项目全部通过评审鉴定,取得了一批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
——成立多家法学研究协同创新中心。6月,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扬州大学、江苏省社科院等单位共同设立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下设区域立法发展、区域行政法治、区域法治文化、区域司法发展、区域涉外经济法制等五个研究平台。8月,中国人民大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成立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10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共同发起成立法治政府协同创新中心,侧重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法治政府研究水平提升、深化政府体制机制改革。
——各法学专业研究会年会成果显著。各法学专业研究会立足实际、着眼现实、关注民生,讨论、研究出从实际出发、符合实际需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研究成果。民法学研究会年会9月在重庆举行,主题为民事立法问题研究和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刑法学研究会年会10月在天津举行,主题为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发展、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的防制对策;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11月在海南举行,主题为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10月在武汉举行,主题为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商法学研究会年会10月在长沙举行,主题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9月在沈阳举行,主题为经济法学重要范畴研究和经济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宪法学研究会年会10月在重庆举行,主题为法治国家建设与宪法实施问题;法学理论研究会年会9月在大连举行,主题为法律权威与法治体系;立法学研究会年会11月在南昌举行,主题为现代立法制度与立法法的修改完善。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3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增进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成果丰富
——推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5月,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审议组会议抽签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马担任审议国,对中国履行公约的相关情况进行审议。这是公约对中国生效以来中国首次接受审议。6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五届研讨会在山东济南召开,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机构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在讲话中指出,中国将以积极的态度,推动加强国际反腐领域的合作,坚决铲除腐败毒瘤。8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和预防腐败工作组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中国代表团深入参与各议题讨论,积极主张国际社会加强合作,促进腐败资产追回和预防腐败工作。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届缔约国大会,全面介绍了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最新进展和成就,就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阐述了中国的原则立场和主张。
——推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缔约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国共与62个国家缔结各类司法协助类条约123项。2013年中国与外方签署了3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阿富汗引渡条约》、《中国和阿根廷引渡条约》、《中国和英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13年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有2项:《中国和安哥拉引渡条约》、《中国和科威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上述条约的缔结和生效,为规范和深化中国与有关国家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保障双方经贸和人员交往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与阿塞拜疆总检察长签署《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阿塞拜疆总检察院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加强交流互访、信息交换、境外培训、司法协助等方面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5月,司法部长吴爱英与芬兰司法部长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芬兰共和国司法部合作与交流谅解备忘录2013—2016年执行计划》。为落实该计划,5月在中国南京举行了中国—芬兰社区矫正研讨会,就社区矫正立法等七个议题进行了讨论。
——8月,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涉嫌经济犯罪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并将陈押解回国。
——9月,第一次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贺信中充分肯定这一机制是加强成员国司法部合作、推进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指出中国愿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加强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各成员国共同繁荣发展。会议审议通过并签署了《第一次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并正式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
——11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一次会议在华盛顿举行,会议回顾和评估了中美执法合作及JLG机制运作情况,听取了JLG下设的追逃、遣返、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反腐败、禁毒、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网络犯罪各工作组的年度报告,深入讨论了双方关注的执法和司法合作问题。
(二)参与海洋、外空、极地、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国际立法及相关活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在第68届联大发言指出,中国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继续严格按照《公约》及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特别是恪守其议事规则附件一中有关“不审议涉及未决的陆地和海洋争端的划界案”的规定,确保有关划界案审议的质量和专业性。国际海底资源开发规章的制订应与技术和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实现海底开发与环保、开发者利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慎重决策。
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9届会议核准了中国大洋协会提出的国际海底富钴结壳资源勘探矿区申请,中国获得西太平洋国际海底勘探矿区。中国开展国际海底资源勘探活动,有助于了解和利用国际海底资源,提高对深海的科学认知水平和有效保护海底环境,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8月,中国代表团就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了陈述,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
——国际空间法领域。中国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6届会议和法律小组委员会会议,阐述了中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的一贯立场和包容开放的发展态度,并表示外空法治是确保外空用于和平目的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主张任何国家的外空活动都应坚持以外空条约、原则和宣言为指导,依法进行,支持法律小组委员会继续研究和平利用外空产生的法律问题,必要时制订新的法律文件,使外空法律体系与时俱进。
9月,第64届国际宇航联大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世界各地约3500名航天界知名专家、学者和主要航天大国航天局局长参加。国家副主席李源潮在开幕式上指出,太空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共享太空是各国的平等权利。当前人类面临的自然灾害、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空间威胁等共同挑战越来越多,开发利用太空应以和平为本,谋求民众福祉,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
——极地法律领域。3月和10月,北极理事会春季高官会和秋季高官会分别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和加拿大怀特霍斯举行,中国代表团分别作为临时观察员和正式观察员与会,讨论了理事会制度建设、北极地区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油污预防与处理、北极经济开发等问题。5月,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决定接受中国等6国为理事会正式观察员。4月,中美成功举行第四轮海洋法和极地事务对话,双方就海洋、海洋法和极地等领域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
——气候变化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出席了2013年11月在华沙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19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9次缔约方会议。其间还举行了德班平台加强行动特设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第三次续会以及《公约》附属履行机构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39次会议。会议取得三项主要成果:一是确定了2015年新协议谈判的路线图;二是发达国家再次承认应出资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部分发达国家承诺向适应基金捐资;三是就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与损害”国际机制达成了初步协议,各方同意开启相关谈判。
(三)围绕国际网络犯罪和网络安全的国际法律交流
——参加国际网络犯罪领域的国际立法活动。2月,中国政府派团参加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第二次会议。会议重点讨论了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编写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4月,第22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中国代表团就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主要议题阐述了中方主张和立场,期间,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南非等五国共同提出“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决议草案,会议最终通过相关决议,授权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继续开展工作。
——4月,第六届中美互联网论坛在北京开幕,论坛以“对话、沟通、理解”为主题,来自中国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学术机构和知名互联网企业代表,围绕互联网发展治理进行了对话交流。中方与会代表表示,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中国政府积极参与网络全球治理,提出了网络主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必要治理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发展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等一系列主张。
——9月,由中国和马来西亚共同举办的东盟地区论坛(ARF)网络安全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与会各方围绕网络安全国家和地区实践、能力建设、文化范畴、打击网络犯罪地区合作及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作用等议题展开深入交流。
——10月,中国和欧盟举行网络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双方积极评价中欧网络事务合作,重点就各自网络政策和共同关心的网络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并就向第16次中欧领导人会晤报告的成果内容进行了沟通。
——10月,网络空间首尔会议在韩国举行,会议聚焦六大议题:经济增长与发展、社会和文化利益、网络安全、国际安全、网络犯罪和能力建设。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会议全会上作了题为“携手共建和谐共进的国际网络空间秩序”的主旨发言,阐述了中国政府对相关问题的立场和主张。
(四)对外法学研讨交流取得新进展
——3月,公安部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澳大利亚移民部联合主办的中澳追逃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两国执法专家就各自国内缉捕、遣返外国在逃人员和返还赃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程序、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入交流,就重点个案的下一步合作进行了探讨规划,一致表示将继续紧密合作,加大预防和打击中国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嫌疑人逃澳的工作力度。
——7月,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整治研讨会在广西召开。与会各国评估了湄公河流域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形势,交流了沿岸武装犯罪团伙有关情况和案件线索,通过了治安突出问题联合调研工作方案,并就防范和打击湄公河沿岸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展开了深入讨论。
——10月,第六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暨首届东亚—拉美法律论坛在厄瓜多尔基多举行,中国和拉美、北美7个国家的法学法律界代表100余人参加。与会各方通过并签署了《基多共识》。论坛围绕“合作、发展、共赢”主题,分别就“中国—拉美:新时代的新关系”、“法治与发展”、“经贸合作与法律保障”、“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和环境标准”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同时合并举办了首届“东亚—拉美法律论坛”,作为东亚和拉美之间唯一的官方多边合作机制——“亚拉论坛”框架下的活动。
——10月,首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在北京召开,论坛主题为“加强法律交流,促进经贸合作”,来自16个国家的近百位代表出席。论坛围绕法律在中欧经贸交流中的作用及中欧经贸合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通过了《中国—欧洲法律论坛北京宣言》。
——9月,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就法律翻译、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比较法研究的范式转换、人性与法、中欧知识产权法的比较、隐私权的保护、法典编纂、电子商务中的国际法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结束语
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主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下,中国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更加迫切。特别是,如何以法治引领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是全面深化改革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挑战。2014年,中国将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严格公正司法和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和培育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中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将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开创崭新的局面。
附录
一、201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1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二、2013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15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
三、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32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批复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3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