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福建 河道保护更加规范

16.05.2016  08:11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福建省的各条河道将得到法律层面的全面保护。《条例》对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关于河道分级,《条例》规定福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河道闽江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级河道沙溪、九龙江下游、晋江、富屯溪、建溪干流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关于河道规划,《条例》规定河道规划包括河道岸线、河道及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划定河道、江河入海河口以及水库库区、湖泊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

关于河道整治维护,《条例》规定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新增可利用土地的收益重点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已经长期居住在滩区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暂时难以外迁的,应当编制滩区居民度汛预案,保障滩区防洪安全。

  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现场查勘,并进行科学论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或者直接影响公众财产、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计划,明确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并于每年12月上旬公告;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用技术手段监测禁采区、可采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昨日我省局部发生暴雨
受副高边缘以及低层切变影响,昨天我省出现分散性暴雨。据5月30日6时~31日6时统计,共有20个县(市、区)的37个乡镇雨量超过50毫米,其中武夷山市雨量超过100毫米为123.水利厅